寄售条款和条件
- 签署本运单,即视为您已同意本文件所载的条款和条件,作为具有约束力且有效的合同(“以下简称CN“).
- 您被视为已检查并同意托运单中对托运物品的所有描述、尺寸、颜色和价格。
- 本 CN 中列出的寄售物品是基于“原样”。
- 发货人特此声明,发给博一公司代销的物品是真实的,不是假冒的。
- 博益公司不协助清洁、恢复、修理、恢复或执行任何改变或改善托运物品状况的行为。
- 托运人应负责在将您的物品托运给博易公司之前进行任何必要的修复/清洁。
- 如果博易公司无法确认以下物品的真实性或价值: (1) 寄售物品;或您打算托运的物品,Boyi & Co 有绝对酌情权拒绝和/或退回上述托运物品和/或您已托运和/或打算托运的货物,恕不另行通知。
- 最长寄售期限为(45) 自本 CN 日期起的天数(“以下简称寄售期“).
- 本托运单中的任何未售出的托运物品必须在托运期限届满后一 (1) 周内取回。
- 寄售期限届满且 CN 中所列物品仍未收到时,Boyi & Co 拥有绝对酌情权处置该等物品,恕不另行通知发货人。为免生疑问,Boyi & Co 有权将未领取的寄售物品捐赠给慈善组织,但其拥有绝对酌情权决定如何处置未领取的寄售物品的方式。
- 博一公司对托运物品在博一公司陈列室展出期间对托运物品造成的任何损坏概不负责。
- 托运人和收货人应当就托运物品约定一个价格,如果托运物品以更高的价格出售(即超过双方约定的价格),托运人有权保留微分和。在出售托运物品时,仅应向收货人支付约定的价格。
- 博易公司拥有绝对酌情权决定在何处展示寄售物品。为免生疑问,Boyi & Co 应被允许在 Boyi & Co 所属和/或附属的任何陈列室展示寄售物品。
- 联系方式如有变更,发货人应立即通知博一公司。
- 如果托运人要求延长托运期限,托运人必须在托运期限届满前三(3)天通知博一公司。
- 如果托运人决定领取并终止与博一公司的寄售合同,收货人必须在从博一公司领取托运物品前一(1)周以书面形式通知博一公司。
- 如果寄售物品被售出,博益公司仅应在寄售物品售出后一 (1) 个月向寄售人付款(“支付“)。付款应以支票方式支付。
- 发货人必须在通过电话/短信通知之日起三 (3) 个月内收取付款。
- 虽然托运物品由博益公司拥有,但托运物品将全额投保。
- Boyi & Co 对销售、展示和展示委托物品的方法拥有绝对酌情权。
- 签署本通知书,收货人同意博益公司拥有绝对酌情权在寄售期限届满时处置未领取的寄售物品。
- 博一公司保留修改本CN上述条款和条件的权利,恕不另行通知。
- 在本 CN 中使用的“您”是指“发货人”,这两个术语在本 CN 中可以互换使用。
- “Boyi & Co”或“公司”的用法是指“收货人”,它将代表发货人作为代理销售托运货物。在本 CN 中,Boyi & Co、公司或“收货人”一词可以互换使用。